颇受关注的“耐克”与“阿迪达斯”的郑智代言之争,历时两年多的诉讼终见分晓。昨天下午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“阿迪达斯”与郑智连带赔偿“耐克”损失人民币20万元。
“耐克”代言合同在先 郑智却着“阿迪”鞋现身
2003年7月1日,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郑智签订合同,约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,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“耐克”足部用品、服装、配饰和器具。“耐克”根据具体的合同分别设定了支付郑智的基础报酬,分别为:2003年20万元,2004年50万元,2005年60万元,2006年70万元及2007年85万元,均为税后实际收入。此外,还将根据约定的条件支付表现奖金。
合同签订后,郑智在各类比赛中均穿着“耐克”球鞋。然而,2005年3月9日,郑智代表山东鲁能俱乐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时,却穿着“阿迪达斯”球鞋。3月18日,郑智向“耐克”发函要求中止合同。4月底,郑智与“阿迪达斯”苏州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。此后,郑智在比赛和一些大型活动中,均穿着“阿迪达斯”球鞋。2005年11月7日,郑智更接受了“阿迪达斯”为其制作的特制靴,鞋面上印有“郑智”的繁体字字样,并在这之后频频参加“阿迪达斯”的各项宣传活动。
2006年5月10日,“耐克”就郑智代言“阿迪达斯”纠纷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,但于7个月后以证据不足撤诉。2007年4月,“耐克”再次在上海提起诉讼,要求“阿迪达斯”及郑智共同停止侵权行为,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。
“阿迪达斯”利诱郑智 “耐克”损失难以量化
一中院认为,“耐克”与郑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,均应严格恪守及履行。从“耐克”方面来看,虽然他们支付郑智的2004年下半年款项被银行退回,但不可否认是欲正常履约,款项退回后,他们主动为郑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其愿意继续支付该笔款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,至于未继续付款,不排除郑智告知他将要转会,要求暂缓付款的可能。
从郑智方面来看,在“耐克”付款被银行退回后,郑智从未催款,其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意图较明显。提出解约之前,郑智在比赛中未按约穿“耐克”球鞋,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。此后,郑智一直穿着“阿迪达斯”球鞋出场,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。
一中院认定,“阿迪达斯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郑智毁约,从而达到其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。“阿迪达斯”和郑智的行为,导致“耐克”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郑智代言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,两方应当连带赔偿损失。由于“耐克”遭受的利益损失难以量化,酌情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。
“耐克”代言合同在先 郑智却着“阿迪”鞋现身
2003年7月1日,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郑智签订合同,约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,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“耐克”足部用品、服装、配饰和器具。“耐克”根据具体的合同分别设定了支付郑智的基础报酬,分别为:2003年20万元,2004年50万元,2005年60万元,2006年70万元及2007年85万元,均为税后实际收入。此外,还将根据约定的条件支付表现奖金。
合同签订后,郑智在各类比赛中均穿着“耐克”球鞋。然而,2005年3月9日,郑智代表山东鲁能俱乐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时,却穿着“阿迪达斯”球鞋。3月18日,郑智向“耐克”发函要求中止合同。4月底,郑智与“阿迪达斯”苏州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。此后,郑智在比赛和一些大型活动中,均穿着“阿迪达斯”球鞋。2005年11月7日,郑智更接受了“阿迪达斯”为其制作的特制靴,鞋面上印有“郑智”的繁体字字样,并在这之后频频参加“阿迪达斯”的各项宣传活动。
2006年5月10日,“耐克”就郑智代言“阿迪达斯”纠纷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,但于7个月后以证据不足撤诉。2007年4月,“耐克”再次在上海提起诉讼,要求“阿迪达斯”及郑智共同停止侵权行为,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。
“阿迪达斯”利诱郑智 “耐克”损失难以量化
一中院认为,“耐克”与郑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,均应严格恪守及履行。从“耐克”方面来看,虽然他们支付郑智的2004年下半年款项被银行退回,但不可否认是欲正常履约,款项退回后,他们主动为郑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其愿意继续支付该笔款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,至于未继续付款,不排除郑智告知他将要转会,要求暂缓付款的可能。
从郑智方面来看,在“耐克”付款被银行退回后,郑智从未催款,其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意图较明显。提出解约之前,郑智在比赛中未按约穿“耐克”球鞋,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。此后,郑智一直穿着“阿迪达斯”球鞋出场,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。
一中院认定,“阿迪达斯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郑智毁约,从而达到其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。“阿迪达斯”和郑智的行为,导致“耐克”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郑智代言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,两方应当连带赔偿损失。由于“耐克”遭受的利益损失难以量化,酌情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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